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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8日电(记者曲哲涵)为持续支撑公共租借住宅(以下简称“公租房”)建造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连续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公租房建造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乡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借两边免征签定租借协议触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捐献住宅作为公租房,契合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总赢利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越年度总赢利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今后三年内涵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献住宅作为公租房,契合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未超越其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契合地方政府规则条件的乡镇住宅保证家庭从地方政府收取的住宅租借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运营公租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应独自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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